一、法律依据与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
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具体由谁来保证,应根据企业的性质而定:
企业性质 | 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保证人 |
---|---|
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 | 决策机构(董事会) |
一般国有企业 | 主要负责人(厂长或者总经理) |
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 | 投资人 |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
(1)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方式分类
依据 | 生产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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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开采的产量 | 煤炭生产企业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石油天然气开采公司 |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核工程 |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交通运输企业 机械制造企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 |
(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煤炭生产企业 | (1)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 ②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 ③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④露天矿吨煤5元。 (2)多种灾害并存矿井,从高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 (1)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矿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①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5元; ②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③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每吨8元; ④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 【注】上款所称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2)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在项目或工程实施期内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3)尾矿库运行按当月入库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5元。 (4)尾矿库回采按当月回采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
石油天然气开采公司 | (1)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石油、天然气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①每吨原油20元 ②每千立方米原气7.5元。 (2)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造价中的直接工程成本的2%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及时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3)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储备油、地下储气库参照危险品储存企业执行。 |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 (1)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①矿山工程3.5%; ②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③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④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⑤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2)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4)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 (5)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6)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 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①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5%提取; ②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 ③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④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
交通运输企业 | 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①普通货运业务1%; ②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1.5%。 |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由企业用于以下范围的支出:
支出项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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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购建、更新改造、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运行维护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支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 不含按照“三同时”规定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 |
购置、开发、推广应用、更新升级、运行维护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网络安全、技术支出 | / |
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 | / |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 含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 | / |
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 | 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预评价和验收评价) |
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 / |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一)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原则
(1)筹措有章。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足额提取。
(2)支出有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据实开支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3)管理有序。企业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4)监督有效。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要求
-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编制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
-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
- 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企业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 企业同时开展两项及两项以上以营业收入为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的业务,能够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按各项业务计提标准分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营业收入占比最高业务对应的提取标准对各项合计营业收入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 企业作为承揽人或承运人向客户提供纳入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服务,且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高于自客户取得营业收入85%以上的,可以将营业收入扣除相关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月初结余达到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及以上的,自当月开始暂停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低于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时恢复提取。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即当年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加上年初结余小于年度实际支出)的,应当于年末补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 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度应计提金额60%的,除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当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议的书面说明。
- 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新建和投产不足一年的,当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支,年末以当年营业收入为依据,按照规定标准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 承担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以下简称集团总部),可以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子公司转出资金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处理,集团总部收到资金作为专项储备管理,不计入集团总部收入。
-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下列情形除外:
-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 第(1)和(2)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有存续企业的,由存续企业管理;无存续企业的,由清算前全部股东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
-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除集团总部按规定统筹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优先用于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和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整改支出。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