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培训原则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培训要求
  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3.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4.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培训组织

(一)单位从业人员

  1.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4.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5.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实习学生的,应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8.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注意: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组织,参考原《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44号令)

(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责任部门安全培训人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现:应急管理部门

(三)从业资格人员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培训大纲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组织制定部门安全培训考核人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
2. 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省级安监、省级煤监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现:应急管理部门
原:煤矿安监局;现:矿山安监局
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长

(一)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

(1)初次培训

人员培训内容
主要负责人1.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再培训

对已经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有关领导,应定期进行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1. 新知识、新技术和新颁布的政策、法规。
  2.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3. 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4. 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 典型事故案例。

(二)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时长

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上岗人员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初次培训≥48h
每年再培训≥16h
初次培训≥72h
每年再培训≥20h
其它初次培训≥32h
每年再培训≥12h
初次培训≥24h

(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1)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应急管理部认定的其他作业。

(2)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复审

  1.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2.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于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3.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4.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d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注】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区别

  1. 特种作业操作证:原安监总局(应急管理部)。
  2. 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原质检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内容:

  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2. 住建部特种作业操作工种包括:电工,架子工,起重司机,起重司索信号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
  3. 涉及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内的,由安监总局授权住建部单独发证,只能在本行业内使用,不得混用。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2. 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四)其他从业人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1)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厂、车间、班组的安全教育。

  • 厂级安全教育培训是入厂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培训重点是:
  • ①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 ②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 ③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 ④ 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 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是在从业人员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基本确定后进行,由车间一级组织。培训重点是:
  • ①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 ②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 ③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 ④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 ⑤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 ⑥ 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 ⑦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 ⑧ 有关事故案例;
  • ⑨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 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是在从业人员工作岗位确定后,由班组组织,班组长、班组技术员、安全员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除此之外自我学习是重点。
    我国传统的师傅带徒弟的方式,也是搞好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的一种重要方法。进入班组的新从业人员,都应有具体的跟班学习、实习期,实习期间不得安排单独上岗作业。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不同,对于学习、实习期,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应按照行业的规定或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确定。实习期满,通过安全规程、业务技能考试合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班组安全教育培训重点是:

  • ①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②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 ③ 有关事故案例;
  • ④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后重新上岗安全教育培训

  1.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 行业规定或生产经营单位自行规定的离岗时间应高于国家规定,例如,电力行业规定为3个月。
  3.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岗位安全教育培训

主要包括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安全考试和专题安全教育培训三个方面。

  1. 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主要以车间、班组为单位组织开展。如班前会、班后会制度、”安全日活动”制度。重点是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培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作业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培训、事故案例教育等。
  2. 定期安全考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定期安全工作规程、规章制度、事故案例的学习和培训,但考试统一组织。定期考试不合格者,应下岗接受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 专题安全教育培训是指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进行专门的培训。通常开展的内容有“三新”安全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培训、事故案例培训、安全知识竞赛、技术比武等。
    “三新”安全教育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组织相关岗位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培训考核
责任部门安全培训人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 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2. 央企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省级安监部门1.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2. 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央企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特种作业人员
省级煤监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市级、县级安监部门本区域内除央企、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
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现:应急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3.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4.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5.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6.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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