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一、”三同时”的概念

“三同时”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二、落实“三同时”要求

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安全设施预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设施竣工(生产经营单位检查)->试运行(30~180天,危化30~1年)->验收评价(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竣工验收(生产经营单位组织)

(一)安全评价、设计及审查责任

(1)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危金矿+烟花+化工):

  1.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2.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3.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4.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5.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注1】第1~4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案。

【注2】以上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2)安全设施设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依据。
  2. 建设项目概述。
  3. 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4. 建筑及场地布置。
  5. 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6. 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7.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8.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
  9. 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10. 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11. 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12. 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3. 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14.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1. 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
  2.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3. 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4. 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5. 未采纳预评价报告对策和建议,未充分论证的。
  6.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3)设计审查

对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及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 ③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⑤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1. 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2. 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3. 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二)施工和建设要求

(1)施工单位职责

  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3.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4.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5.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

  1. 施工单位应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3.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4.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5.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6.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7.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8.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9.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2)工程监理单位职责

  1.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三)试运行要求

  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 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3.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危化1年)。
  4.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要求

(1)安全验收评价

对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2)验收和监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三、安全设备”三同时”管理

  1.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3.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4.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 特种设备的安全标志及检测检验: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四、监管责任

(一)监督管理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4.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二)非煤矿山类建设项目

根据《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3]120号,下列非煤矿山类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石油天然气田项目①海洋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
②企业投资年产20亿m³及以上的陆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③企业投资年产100万t及以上的陆上新油田开发项目。
尾矿库建设项目①设计总库容1亿立方米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②设计总坝高200m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金属非金属矿项目①设计生产能力300万t/年以上的地下矿山建设项目。
②设计最大开采深度1000m以上的地下矿山建设项目。
③设计生产能力1000万t/年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④设计边坡200m以上的露天矿山项目。

《安监总厅政法 2013-120号》的规定:

对于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征求安全核准意见的,由省级安全监察局负责进行安全核准,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煤矿安监局负责。

(三)危险化学品类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 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1.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 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3.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

五、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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