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中,对承包商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
- 明确双方责任;
- 严格审查安全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
- 做好现场作业的安全风险分析;
- 开展对作业现场的监督和管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及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防止以包代管)
-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工程项目,应以生产经营单位名义进行,严禁以某一部门的名义进行发包。明确发包工程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对发包工程进行管理。
-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安全业绩好的企业作为承包商。
- 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收集承包商的信息,建立安全表现评价准则,定期对承包商的安全业绩进行评价。同时将评价结果通过预先确定的渠道反馈给承包商管理层或上级部门,以促进其改进管理。对不能履行安全职责,甚至发生安全事故的承包商,要予以相应考核直至清退。
-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进入本单位的承包商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向承包商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承包商的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承包商安全管理责任
- 承包商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包商应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的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 承包商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承包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 承包商应确保员工开展各种作业之前,接受与工作有关的安全培训,确保其知道并掌握与作业有关的潜在安全风险和应急处置方案、了解并执行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作业规程。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二、承包商的准入管理
(一)承包商资质审查
-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各类承包商的准入进行审查,并办理临时或长期承包商准入许可相关手续。
- 承包商资质审查一般包括业务资质审查和安全资质审查两部分。
- 生产经营单位承包商主管部门对承包商进行业务资质审查后,再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审查合格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 对于临时服务的承包商,经审批后发放临时承包商安全许可证,仅限当次服务使用。
- 对于长期服务的承包商,经审批后可以发放长期承包商安全许可证,根据承包商服务具体情况规定有效期限。
(二)承包商的资质要求
对于国家有相关资质规定的承包商类别,承包商应取得国家规定相应的从业安全资质证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一定比例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要达到其资质规定的数量要求。
(三)承包商资质审查应提供的资料
(1)业务资质审查
业务资质审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 承包商准入审查表。
- 有效的企业资信证明,如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
- 企业资质证明,如施工资质证书、特种作业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 其他应提供的资料,如近期业绩和表现等有关资料。
(2)安全资质审查
安全资质审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 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表。
- 安全资质证书,如安全生产许可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
- 企业近两年的安全业绩,包括施工经历、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档案、事故发生率及原始记录、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档案等。
- 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及有效评审报告。
三、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一)设备和工具
承包商应建立针对作业过程所涉及设备和工具的管理程序。
特种设备或现场安装的起重设备必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应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
(二)门禁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承包商等外来人员实行门禁管理。对进出工作场所的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和安全条件确认,并予以登记,防止无关人员进出作业现场。
(三)安全交底与危害告知
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施工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安全技术要求向承包商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未经安全技术交底,切勿进行作业。
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可以细化、优化作业方案,作业技术方案编制过程中统筹设计安全方案,始终将安全放到第一位。应使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该作业项目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减少违章操作,避免作业过程发生事故。
针对作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商作业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进行审查、细化和补充,告知承包商与作业相关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坠落、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等危害信息,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施工方案制定
施工方案是根据一个施工项目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组织机构方案(各职能机构的构成、各自职责、相互关系等)、人员组成方案(项目负责人、各机构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等)、技术方案(进度安排、关键技术预案、重大施工步骤预案等)、应急预案(安全总体要求、施工危险因素分析、安全措施、重大施工步骤应急预案)等。
(五)施工计划审查
施工计划审查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技术等内容。
根据现场作业条件和施工工艺步骤制定预防措施,即应急预案、检查和评价计划、培训要求等。
(六)安全教育培训
在承包商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发包单位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设备设施保护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教育。
所有教育培训和考试完成后,办理准入手续,凭证件出入现场。证件上应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和姓名、承包商名称、准入的现场区域等信息。
四、承包商作业过程控制
(一)现场危害确认
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承包商就作业相关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坠落、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等危害进行确认,并明确作业许可的相关要求。
(二)作业过程监督
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派具备监督管理职能的人员对承包商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及时协调作业过程中的事项,通报相关安全信息,督促作业过程中隐患的整改。
作业过程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用电管理、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应急和消防管理、警示和标识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变更管理,以及职业健康管理等。
五、建设项目各相关单位职责
(一)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二)设计单位职责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三)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四)设备租赁单位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