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装气体分类
瓶装气体分类 | 内容 | 临界温度 |
压缩气体 | 在-50°C加压后完全是气态的气体 | ≤-50°C |
高(低)压液化气体 | 在高于-50°C加压后部分是液体的气体 | 高压液化气体-50°C~65°C 低压液化气体>65°C |
低温液化气体 | 深冷低温而部分液态的气体 | ≤-50°C |
溶解气体 | 溶解于气瓶内溶剂的气体 | / |
吸附气体 | 吸附于吸附剂中的气体 | / |
混合气体 | 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效组分 | / |
标准气体 | 气体报警类、电力能源类、石油化工类、环保监测类、医疗卫生类、仪器仪表类标准气体 |
二、气瓶分类
气瓶分类 | 内容 |
按瓶体结构分 | 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内装填料气瓶 |
按公称工作压力分 | 高压气瓶:公称工作压力≥10MPa 低压气瓶:公称工作压力<10MPa |
按公称容积分 | 小容积气瓶:≤12L; 中容积气瓶:12L<V≤150L; 大容积气瓶:>150L |
按用途分 | 工业用气瓶;医用气瓶;燃气气瓶;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消防灭火用气瓶 |
三、气瓶标志

(1)颜色
(2)钢印标志



制作钢印标志 | GB XXXX——产品标准号; XXXXXX——气瓶编号; TPXX.X——水压试验压力(MPa); WPXX.X——公称工作压力(MPa); TS——监检标记; [XX]——制造单位代号; XX.XX——制造日期; XXy——设计使用年限(y); SX.X——瓶体设计壁厚(mm); VXX.X——实际容积(L); WXX.X——实际重量(kg); XXX——充装气体名称或者化学分子式; FwXX.X——液体气体最大充装量(kg); TSXXXXXXX——气瓶制作许可证编号 |
检验钢印标志 | 检验机构代号;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 |
2)盛装液氧、氧化亚氮和液化天然气等介质的气瓶,应当在外壳上封头的显著部位,压制明显凸起的O2、N2O、LNG等充装的介质符号。
3)制造单位应当在钢制燃气气瓶的封头上压印内凹的盛装介质、制造年份、产权单位标志,在护罩上压印“人员密集的室内禁用”的字样。
四、气瓶附件
- 气瓶安全附件:气瓶阀门(含组合阀件,简称瓶阀)、安全泄压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等
- 气瓶保护附件:固定式瓶帽、保护罩、底座、颈圈等
- 安全仪表:压力表、液位计等。
瓶阀 | 1)瓶阀是装在气瓶瓶口上,用于控制气体进入或排出气瓶的组合装置。 2)瓶阀与气瓶的连接螺纹与瓶口螺纹匹配。 3)瓶阀出气口的连接应采用防止错装、错用气体的结构。 【注】盛装助燃和不可燃气体瓶阀的出气口螺纹为右旋,可燃气体瓶阀的出气口螺纹为左旋。 4)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气瓶瓶阀,采用不可重复充装的结构,且瓶阀与瓶体的连接采用焊接形式。 5)液化石油气瓶阀可以设计成直角阀或直阀。 6)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任何与气体接触的金属物,瓶阀材料与气瓶内所充装的气体具有相容性。溶解乙炔气瓶阀材料,选用含铜量<65%(质量比)的铜合金。 7)盛装易燃气体气瓶瓶阀上的手轮,选用阻燃材料制造。 8)接触氧或强氧化性气体的瓶阀应当进行脱脂处理,瓶阀的非金属密封材料具有阻燃性和抗老化性。 9)制造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瓶阀进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换受压零部件。 10)低温绝热气瓶瓶阀出现泄漏只允许原瓶阀制造单位更换瓶阀总成,维修人员应当经过瓶阀制造单位培训。 11)对于盛装可燃、有毒或者剧毒介质气瓶的瓶阀,制造单位还应当在瓶阀上装设电子识读标志。 12)气瓶制造单位或者检验、充装等单位应当采用力矩扳手或者力矩装阀机安装瓶阀。 |
安全泄压装置 | 气瓶专用的安全泄压装置是为了防止气瓶出现超温超压而设置的安全保护装置,分为温度驱动型和压力驱动型,包括易熔合金塞或者玻璃泡装置、爆破片、爆破片-易熔合金塞复合装置、安全阀等。 (1)型式 1)易熔合金塞 ① 公称动作温度100°C,用于溶解乙炔 ② 公称动作温度70°C,用于公称工作压力≤3.45MPa的气瓶 ③ 公称动作温度102.5°C,用于3.45MPa<公称工作压力≤30MPa的气瓶 ④ 公称动作温度110°C,用于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 2)爆破片 3)爆破片-易熔塞复合装置 (2)选用 1)剧毒气体、自燃气体的气瓶,禁止装设安全泄压装置。 2)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不应当单独装设安全阀,盛装高压有毒气体的气瓶应当选用爆破片-易熔塞复合装置。 3)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应当装设爆破片-易熔塞复合装置或者玻璃泡装置。 4)盛装易于分解或者聚合的可燃气体、溶解乙炔气体的气瓶,应当装设易熔合金塞装置。 5)燃气和氧气、氮气及惰性气体气瓶,一般不装设安全泄压装置。 6)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应当装设爆破片。 7)盛装液化天然气以及其他可燃气体的低温绝热气瓶内胆,至少装设2只安全阀。 (3)要求 1)安全泄压装置开启时产生的反作用力不应对气瓶有不良影响。 2)可燃气体气瓶安全泄压装置应使排出的气体直接排向大气。 3)无缝气瓶的安全泄压装置,应当装设在瓶阀上。 4)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的爆破片装置,应当焊接在气瓶封头上。 5)爆破片-易熔塞复合装置中的爆破片,应当置于与瓶内介质接触的一侧。 |
瓶帽和保护帽 | 1)无缝气瓶出厂时,应当装配不影响瓶阀手轮正常使用的保护罩,并且不得装配螺纹式瓶帽。 2)公称容积≥10L的钢制焊接气瓶应当装配不可拆卸的保护罩或者固定式瓶帽。 3)气瓶保护罩或固定式瓶帽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撞击性,不得用铸铁制造;公称容积≤5L的钢质无缝气瓶和公称容积≤15L的铝合金无缝气瓶的保护罩,可以用工程塑料制造。 4)在瓶帽上要开有对称的泄气孔。 |
颈圈 | 5L以上的无缝气瓶应当装配颈圈。 |
五、气瓶安全管理
(一)气瓶充装
(1)充装管理要求
- 气瓶使用单位一般指气瓶的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
- 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气瓶使用登记。
- 盛装易燃、助燃、有毒、腐蚀性气体气瓶的充装单位以及非重复充装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的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
- 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所充装气瓶的使用登记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
- 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
-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且对所充装气瓶满足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负责。
- 充装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气瓶充装以及检查工作。
(2)充装基本要求
- 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检查合格的气瓶上,牢固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标签上至少注明充装单位名称和电话、气体名称、实际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充装检查人员代号。
- 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气瓶上标示警示标签,燃气气瓶警示标签上应当注明“人员密集的室内禁用”字样。
-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气瓶使用特点和充装安全要求,制定操作规程。气瓶使用的操作规程一般包括气瓶的使用参数、使用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日常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相应记录等内容。气瓶充装的操作规程,应当包括充装工作程序、充装控制参数、安全事项要求、异常情况处理以及记录等内容。
-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其所充装的气瓶建立充装电子档案,对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以及充装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充装电子档案记录。
-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出厂资料、维护保养说明,对气瓶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保养。检查、维护保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 检查规定的气瓶标志、外观涂层完好情况、定期检验有效期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 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有无损坏,是否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检验有效期。
- 检查气瓶是否出现变形、异常响声、明显外观损伤等情况。
- 检查气体压力显示是否出现异常情况。
- 使用单位根据检查情况,采取表面涂敷、送检气瓶、更换瓶阀等方式进行气瓶的维护保养,并将维护保养情况记录到档案中。
- 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
- 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演练并记录。
(3)充装检查与记录
- 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填写记录。
- 气瓶充装过程中,应当逐只进行检查,并填写记录。
- 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可采用电子记录方式,并且应当由作业人员签字确认。
- 检查发现以下情况,应当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 出厂标志、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瓶内介质未确认。
- 气瓶附件损坏、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
- 气瓶内无剩余压力(0.05MPa)。
- 超过检验期限。
- 外观存在明显损伤,需检查确认能否使用。
- 充装氧化或者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
- 充装可燃气体的新气瓶首次充装或者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过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
(4)充装特殊规定
- 为了保证气瓶在使用或充装过程中不因环境温度升高而处于超压状态,必须对气瓶的充装量严格控制。
- 确定压缩气体及高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量时,要求瓶内气体在最高使用温度(60°C)下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最高许用压力。
- 对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则要求瓶内液体在最高使用温度下,不会膨胀至瓶内满液,即要求瓶内始终保留有一定气相空间。
- 压缩气体充装后的压力(换算成20°C时)不得超过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 充装单位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气、氧气,应当装设氢、氧气浓度自动测定仪器和超标报警装置,同时应定期对氢、氧浓度人工检测。氢气中含氧或氧气中含氢超过0.5%时,应停止充装作业。
- 充装氟或者二氟化氧的气瓶,最大充装量≤5kg,充装压力≤3MPa(20°C时)。
- 充装高(低)压液化气体前应当逐瓶称重(车用气瓶除外)。应当配置与充装接头相适应的衡器。
- 充装单位应采用衡器逐瓶复检充装低温液化气体及低温液体的气瓶,充装超量的气瓶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否则不允许出充装站。
- 溶解乙炔气体充装过程中,气瓶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应当采取多次充装的方式进行,每次充装间隔时间不少于8h。
- 充装混合气体前,应当采用加温、抽真空等方式进行预处理,按相应混合气体充装标准的规定,确定各气体组分的充装顺序。充装每一气体组分之前,应当使用待充装的气体对充装装置和管道进行置换。
- 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站应当具备向气瓶充装蒸气压不小于0.8MPa的饱和液体的能力。
- 禁止将移动式压力容器内的气体直接对气瓶进行倒装或者将气瓶内的气体直接对其他气瓶进行倒装。
(二)气瓶运输
气瓶装卸、运输、储存、保管和发送等环节都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气瓶装运人员都应掌握气体的基础知识以及相应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的用法。
- 运输瓶装气瓶时,气瓶应当整齐放置;横放时,瓶端应当朝向一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防止气瓶倾倒;气瓶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撞、敲击气瓶。
- 移动气瓶应手搬瓶肩转动瓶底,移动距离较远时可用轻便小车运送,严禁抛、滚、滑、翻和肩扛、脚踹。
- 当人工将气瓶向高处举放或气瓶从高处落地时必须二人同时操作。
- 吊装气瓶或者气瓶集束装置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将散装气瓶装入集装箱内,固定好气瓶,用机械起重设备吊运。
- 严禁使用叉车、翻斗车或铲车搬运气瓶。严禁用自卸汽车、挂车或长途客运汽车运送气瓶。
- 氧气瓶不可与可燃气体气瓶同车。化学性质相抵触的气体(如氧气、氯气与氢气;乙炔和液化石油气)不得同车运输。氧化或强氧化气体气瓶不准和易燃品、油脂及沾有油脂的物品同车运输。
- 运输车辆应具有固定气瓶的相应装置,散装直立气瓶高出栏板部分不应大于气瓶高度的1/4。
- 运输气瓶的车上严禁烟火。
- 夏季时气瓶要防晒。
- 严禁在首脑机关、居民密集处、超市闹市区及学校等处停车。运输车停靠时,司机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 司机、装卸及押运员均应明确所运输的气体性质,安全注意事项和紧急处置措施。
(三)气瓶贮存
- 气瓶储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 气瓶储存必须有专用瓶库,并符合规范要求。
- 气瓶库(储存间)耐火等级二级以上。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气体气瓶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5m。
- 气瓶的库房,应为单层建筑,墙壁及屋顶的建筑材料应为防火材料。
- 气瓶库应通风、干燥,库内不得有暖气、水、煤气等管道通过,也不准有地下管道或暗沟。储存有易燃气体的,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应是防爆的。
- 气瓶瓶库屋顶应为轻型结构,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透明的玻璃上应涂白漆,应有通风换气装置,地面平坦且不打滑,瓶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
- 空瓶、实瓶和不合格瓶应分布存放,并有明显的区域和标志。可燃性和氧化性气体气瓶应分室存放,如液化石油气瓶与氧气瓶;有毒有害气体气瓶以及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气瓶,应分室隔离存放,如乙炔瓶与氯气瓶,并且在附近配有防毒用具和消防器材。
- 盛装可燃、助燃或者毒性介质的低温绝热气瓶,不得在封闭或者受限空间场所存放和使用。
- 禁止将安装液化天然气气瓶的机动车辆驶入或者停放在建筑物内的停车场(库)等封闭空间。
- 实瓶一般应立放储存。卧放时,应防止滚动,瓶头(有阀端)应朝向一方。垛放不得超过5层,并妥善固定。
- 储存瓶装气体实瓶时,存放空间温度超过60℃时,应当采用喷淋等冷却措施。
- 有毒、可燃气体的库房和氧气以及惰性气体的库房,应设置相应气体的危险性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 储存室应有温、湿度检测仪。
- 气瓶库有明显的“禁止烟火”“当心爆炸”等各类必要的安全标志。
- 瓶库应有运输和消防通道,设置消火栓和消防水池。在固定地点备有专用灭火器、灭火工具和防毒用具。
- 可燃、有毒、窒息库房应有自动报警装置。
- 气瓶入库时,应按照气体的性质、公称工作压力及空实瓶等进行分类分库存取并设置明确标志。
- 可燃气体气瓶不可与氧化性气体气瓶同库储存。氢气不准与笑气、氨、氯乙烷、乙炔、环氧乙烷同库。
- 禁止将安装液化天然气气瓶的机动车辆驶入或者停放在建筑物内的停车场等封闭空间。
- 气瓶应当遵循先入库先出发的原则。
- 空、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应分室存放,并设置放毒用具。
- 气瓶放置应整齐,并佩戴瓶帽,立放时,应有防倾倒措施;横放时,头部朝向一致。
(四)气瓶使用
(1)定期检验
-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的首次定期检验日期应从制造日期起计算。
- 车用气瓶首次定期检验日期应从气瓶使用登记日期起计算,但制造日期与使用登记日期的间隔不得超过1个定期检验周期。
- ① 混合气体按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特性确定。
- ② 车用压缩天然气瓶检验周期为3年。
- ③ 溶解乙炔气瓶检验周期为3年。
气瓶 | 检验周期 |
---|---|
盛装氮、六氟化硫、四氯甲烷、惰性气体及纯度≥99.999%的高纯剧毒气体 | 每5年检验1次 |
腐蚀性气体、海水等腐蚀环境接触的气瓶 | 每2年检验1次 |
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车用) | 每5年检验1次 |
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民用) | 每4年检验1次 |
溶解乙炔、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 | 每3年检验1次 |
(2)异常情况的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当及时进行定期检验:
- 有严重腐蚀、损失,或者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
- 库存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后投入使用的。
- 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影响车用气瓶安全的。
- 气瓶相关标准规定需要提前进行定期检验的其他情况,以及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
(3)安全用气使用说明
- 充装单位应以纸质印刷或者扫描二维码方式显示对气瓶的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常识教育。
- 气瓶使用时,禁止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禁止使用任何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一般应立放(乙炔瓶严禁卧放使用),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 使用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远离射线、电磁波、振动源。
- 防止日光暴晒、雨淋、水浸。
- 瓶阀冻结时,不准用火烤。可把气瓶移入室内或温度较高的地方或用40℃以下的温水浇淋解冻。
- 禁止敲击、碰撞气瓶。绝对禁止在气瓶上焊接、引弧,不准用气瓶作支架和铁砧。
- 开启瓶时应轻缓,操作者应站在瓶阀出口的侧后方,关闭时应轻而严。
-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应留有剩余压力(余压)。余压不应低于0.05MPa。
- 不得购买和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报废的气瓶盛装气体。
- 在可能造成气体回流的瓶装气体使用场合,用气设施上应当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例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 在瓶内压力较高、不能直接使用气体的场合,应当在气瓶出气口装设减压阀。
- 保持气瓶内具有规定的剩余气体压力或者剩余气体重量。
(五)气瓶报废
(1)气瓶达到报废条件
- 气瓶或者瓶阀使用时间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的。
- 车用气瓶随报废车辆一同报废,其中出租车使用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瓶使用时间最长为8年。
- 低温绝热气瓶的绝热性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并且无法修复的。
- 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不清的气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设计使用年限:
- 无缝、焊接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
- 溶解乙炔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
- 燃气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
- 盛装腐蚀性气体或者在易腐蚀环境中使用的钢制气瓶设计使用年限为12年。
-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的设计使用年限为15年。
- 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
【注】充装单位确保气瓶始终处于良好维护状态并通过安全评估,钢制无缝气瓶实际使用年限可延长至30年,燃气气体可延长至12年。
(2)报废气瓶的处理
- 使用单位不得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检验不合格或者应当予以报废的气瓶。
- 消除报废气瓶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应当采用压扁或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
- 进行气瓶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机构应对所处理的气瓶逐只记录,并且每年向负责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消除使用功能的气瓶数量。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报废气瓶修理、翻新后销售和使用。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钻孔或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报废气瓶未经消除使用功能处理,而销售、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