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回收安全技术

GB50759

  • 油气回收设施:是油气收集系统、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及其配套的公用工程系统的总称。
  • 油气收集系统: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在储存或装载过程中,油气通过储罐顶或装载系统的密闭气相管道及其他工艺设备进行集中收集的系统。
  • 油气回收装置:用吸附法、吸收法、冷凝法、膜分离法或其组合等物理方法对油气进行回收的装置。
  • 油气处理装置:用燃烧法、氧化法、等离子体法等化学方法对油气进行处理的装置。

储存或装载系统排放油气的浓度>30g/m3时,宜设置油气回收装置;当油气浓度≤30g/m3或油气难以回收时,宜设置油气处理装置。

一、平面布置安全技术要求

  1. 油气回收装置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消防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道路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3. 吸收液储罐总容积小于400m3时,可与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集中布置,吸收液储罐与油气回收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与油气处理装置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4. 储罐区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应布置在防火堤外。

二、油气收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1. 鹤管与油罐车连接应严密,不泄漏油气。
  2. 油气收集支管公称直径比鹤管公称直径小一个规格。
  3. 在油气回收装置的入口处和油气收集支管上均应安装切断阀。
  4. 油气收集支管与鹤管的连接法兰处应设阻火器。
  5. 油气收集系统应采取防止压力超高或过低的措施。
  6. 油气收集系统应设事故紧急排放管,事故紧急排放管可与油气回收装置尾气排放管合并设置,并应设阻火措施。

三、自动控制安全技术要求

  1. 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启停宜与其入口的油气压力进行联锁。
  2.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内设置的温度、压力、流量、液位、油气浓度等参数,应远传至基本过程控制系统。
  3.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内的机泵运行状态及控制阀门的开关状态,应在基本过程控制系统显示。
  4. 现场电动仪表应满足爆炸危险区域的防爆要求,宜选用隔爆型仪表。

四、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1.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周围的道路应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60m,且应满足可使用消火栓的数量不少于2个。
  2.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消防给水系统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应小于0.15MPa,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2h。
  3. 油气回收设施内应设置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每一个配置点配置的手提式灭火器不应少于2个,每个灭火器的质量≥4kg。
  4. 推车式灭火器的灭火剂充装量不宜小于35kg/台。

五、尾气排放安全技术要求

  1. 排放的尾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浓度不得高于25g/m3
  2. 排放的尾气中苯的浓度不得高于12mg/m3,甲苯的浓度不得高于40mg/m3,二甲苯的浓度不得高70mg/m3
  3. 尾气排放管道应设采样口和阻火设施。
  4. 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中,尾气管排放口高出地面15m以上。
  5. 尾气排放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

六、其他要求

  1. 油气回收设施内油品管道、设施、机泵应设静电接地装置,并应等电位接地,接入相邻设施的接地网。
  2. 油气回收装置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火灾监测报警,以及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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