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作业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可能造成危害或损毁的作业,属于特殊作业。
通用要求
(一)作业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1)作业危害分析,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说明】危险化学品企业中,许多特殊作业是委托承包商完成的。承包商对企业厂区内尤其是作业场所周边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以及企业配备的应急设施、应急措施、生产工况了解不多,对企业风险认知不够,不能确保在作业实施过程中出现险情时能够进行有效处置。而危险化学品企业作为属地单位,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及作业现场周边生产装置运行状况的熟悉程度肯定比承包商要高,因此由他们来组织开展作业前作业危害分析更为恰当。
(2)办理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审批部门(人):
安全作业票种类 | 办理部门 | 审核或会签 | 审批部门(人) | |
动火安全作业票 | 特级动火作业 | 危险化学品企业 | / | 主管领导 |
一级动火作业 | / | 安全管理部门 | ||
二级动火作业 | / | 所在基层单位 | ||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 | / | 所在基层单位 | ||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 | / | 所在基层单位 | ||
高处安全作业票 | I级高处作业 | / | 所在基层单位 | |
II级、III级高处作业 | / | 所在单位专业部门 | ||
IV级高处作业 | / | 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 | ||
吊装安全作业票 | 一级吊装作业 | / | 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 | |
二、三级吊装作业 | / | 所在单位专业部门 | ||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票 | 配送电单位 | 配送电单位 | ||
动土安全作业票 | 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管理等动土涉及单位 | 所在单位专业部门 | ||
断路安全作业票 | 断路涉及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 所在单位专业部门 |
作业审批人的职责要求:
- 应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
- 应核查安全作业票审批级别与企业管理制度中规定级别一致情况,各项审批环节符合企业管理要求情况;
- 应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注1】在企业从事特殊作业过程中,可能涉及多种作业类型。每种作业存在的风险是不同的,所采取的风险管控措施也不一样。安全作业票中明确了各种作业需要识别的风险及防控措施。当同一作业涉及不同的特殊作业类型时,分别办理相关联安全作业票的目的就是将各种可能的风险全部识别和管控到位。
【注2】当同一作业办理了关联的特殊作业票,每个安全作业票要求的安全措施不同时,应同时执行各作业票中的措施要求。对于同一风险的不同管控措施,应以最严格的管控措施为准。
【注3】关于电子安全作业票的签批
随着工业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许多运用手机端、平板端办理安全作业票审批的APP纷纷问世,为企业开展特殊作业审批提供了便利,同时还可以强化对特殊作业的管理及统计分析。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采用信息化技术办理电子安全作业票的签批,应注意下列问题:
- 安全作业票的签批必须由签批人在作业现场办理,不得在办公室或其他位置远程签批;
-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用于安全作业票签批的移动式设备必须为防爆型;
- 作业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应能通过移动式设备客户端及时了解现场动态;
- 开发用于电子审批的APP应具备流程化审批功能和特殊情况下的“作业中止”功能;
- 电子安全作业票应满足GB 30871的相关要求。
在运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式设备办理特殊作业票审批过程中,电子安全作业票与纸质安全作业票具有同等效力。使用电子安全作业票的,可不需再办理纸质安全作业票。电子安全作业票能满足储存时限要求的,也不必再打印为纸质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年修订)第三条要求,对于电子化的特殊作业票采用电子签名方式审批的,采用电子签名应符合GB 30871要求。电子安全作业票不需要一式三联。
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安全作业票有效期限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安全工作票种类 | 有效期限 |
特级、一级动火安全作业票 | 不应超过8h |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 | 不应超过3天(72h) |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 | 不应超过1天(24h) |
高处作业安全作业票 | 不应超过7天 |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票 | 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30天 |
【注】安全作业票有效期满,但作业尚未完成,无论是需要连续作业还是需要暂时中断再作业,均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安全作业票超过有效期时,作业风险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作业单位应重新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并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不得原有作业票延期使用。
工艺条件、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或作业环境改变时,应重新进行作业危害分析,核对风险管控措施,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安全作业票应规范填写,不得涂改。安全作业应至少保存一年,作业过程影响记录至少保存一个月。
(3)作业人员资格检查
特殊作业涉及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界定为GB Z/T260中规定的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4)安全措施交底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主要包括:
-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与应急措施;
- 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 涉及断路、动土作业时,应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注1】一项检修工作如果同时涉及多种特殊作业,如在管廊上进行电焊作业,可能同时涉及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则可以结合这项检修工作,做总体的安全交底,不必单独针对每一项特殊作业分别进行安全交底。
【注2】安全措施交底工作完毕后,所有参加交底的人员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基层单位班组、交底人、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各留执一份,并记录存档。
(5)采取安全处置措施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采取措施对拟作业的设备设施、管线进行处理,确保满足相应作业安全要求:
- 对设备、管线内介质有安全要求的特殊作业,应采用倒空、隔绝、清洗、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理;
- 对具有能量的设备设施、环境应采取可靠的能量隔离措施,如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进行隔离,不应采用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注:能量隔离是指将潜在的、可能因失控造成人身伤害、环境损害、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的能量进行有效的控制、隔离和保护。包括机械隔离、工艺隔离、电气隔离、放射源隔离等。
- 对放射源采取相应安全处置措施。
(6)作业现场、工器具安全检查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 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 作业时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割)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 设置符合GB 2894的安全警示标志;
- 按照GB 30077要求配备应急设施;
-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应在现场就近(30m内)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二)作业期间的安全要求
(1)审批手续、安全措施、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并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
作业现场照明系统配置要求:
- 作业现场应设置满足作业要求的照明装备;
- 受限空间内使用的照明电压不应超过36V,并满足安全用电要求;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不应超过12V;在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等介质的容器内作业应使用防爆灯具;在可燃性粉尘爆炸环境作业时应采用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的灯具;
-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周围,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2)作业人员佩戴个体防护装备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满足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
作业时使用的移动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氧气检测仪应符合GB 15322.3 和GB/T 50493-2019中5.2的要求。
【注】用于连续检测的便携式或移动式气体检测仪需要具备声光报警功能。
特殊作业过程中,作业现场一旦有可燃、有毒气体串入作业现场,如果没有声光报警功能,可能会导致监护人员、作业人员不能及时发现作业现场可燃有毒气体浓度的变化,则连续检测有可能失去其作用。
为保证用于连续检测的便携式或移动式气体检测仪测量的准确度,除了在气体检测仪出厂时的检定外,还需要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同时还要保证气体检测仪在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正确使用。
JJG 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和 JJG 695-2003《硫化氢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等许多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中均规定了气体检测仪检定或校准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3)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
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受限空间应有2人,在受限空间外进行全程监护。
特殊作业监护人应由具有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注1】企业可选派一线岗位主操、副操、班长、技术人员等人员担任监护人。
【注2】对于作业内容复杂、潜在风险大的特殊作业,在危险化学品企业指派了作业监护人员的情况下,作业单位(含承包商)可以再指派监护人实施双监护。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指派作业监护人员而只有承包商人员指派了作业监护人是不允许的,因承包商人员对作业环境、作业过程中可能潜在的风险及应急处置措施不如危险化学品企业人员更加清楚。
【注3】由危险化学品企业自主完成的特殊作业的监护人建议由作业所在单位指派,同样是因为作业单位的监护人对作业环境等更加清楚。
监护人的通用职责要求:
- 作业前检查安全作业票。安全作业票应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
- 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 核查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满足作业要求。
- 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查与监督,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
-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中止作业,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当作业人员违章时,应及时制止违章,情节严重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 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注1】所有的特殊作业均应配备监护人。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
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作业需要监护人全程监护,例如一部分临时用电作业: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非防爆抽水泵、使用非防爆排风机等,这种情形只需在接电时、设备启动阶段配备监护人,设备正常工作期间可不设专职监护人,定期进行检查即可。
【注2】特殊作业现场不能设置流动监护和区域监护,应安排符合要求的监护人对作业过程进行全程监护。
流动监护和区域监护不能保证监护人对所有的作业做到全程监护。同一作业面上15m半径内的多个同类特殊作业可以由同一名监护人进行监护,但应结合作业现场实际情况、作业风险大小等合理增加监护人员。
【注3】“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的要求,就是要求监护人员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无故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确实需要离开作业现场的,应要求作业人员暂停作业。收回工作票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还是要求强制中止作业,避免在缺乏监护期间发生意外事故。
如果监护人确需离开作业现场,也可由其他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监护人来接替行使监护人职责,但必须做好相关的交接工作,并在安全作业票中做好相关的记录。
(三)作业完毕清理作业现场
作业完毕,应及时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使用功能,恢复临时封闭的沟渠或地井,并清理作业现场,恢复原状。
作业完毕,应及时进行验收确认。
(四)交叉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同一作业区域应减少、控制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业;交叉作业应由危险化学品企业指定专人统一协调管理,作业前要组织开展交叉作业风险辨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保持作业之间信息畅通,确保作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