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

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负责的部门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地方是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各地市设安全监察科,工业发达的县或县级市设安全股。各地建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目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主要建立两项制度:

  1. 特种设备市场准入制度。
  2.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全过程一体化的监督管理制度。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方式

行政许可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对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维护保养、改造的单位实施资格许可,并对部分产品出厂实施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设备准用制度对在用的特种设备通过实施定期检验,注册登记,施行准用制度
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预防事故的发生,其实现手段:
1)通过检验发现特种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中的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质量问题;
2)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用行政执法的手段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法规意识;
4)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5)加强日常工作的监察。
事故应对和调查处理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做好事前预防工作的同时,要将危机处理机制的建立作为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
2)危机处理机制应包括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和物资保证、技术支撑、人员的救援、后勤保障、建立与舆论界可控的互动关系等。

事故调查级别: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
——组织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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