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有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界定法定职业病的4个基本条件是:
-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 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
- 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职业病分类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大类共132种。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 1、尘肺病 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2、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过敏性肺炎、棉尘病、哮喘、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硬金属肺病 |
职业性皮肤病 | 接触性皮炎、光接触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白斑、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
职业性眼病 | 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 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爆震聋 |
职业性化学中毒 | 化学中毒 |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 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冻伤 |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
职业性传染病 | 炭疽、森林脑炎、布鲁氏菌病、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莱姆病 |
职业性肿瘤 | 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β-萘胺所致膀胱癌 |
其他职业病 | 金属烟热,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
(一)粉尘
(1)生产性粉尘
在生产中,与生产过程有关而形成的粉尘叫作生产性粉尘。
无机性粉尘 | 1)矿物性粉尘,例如煤尘、硅石、石棉、滑石等。 2)金属性粉尘,例如铁、锡、铝、铅、锰等。 3)人工无机性粉尘,例如水泥、金刚砂、玻璃纤维等。 |
有机性粉尘 | 1)植物性粉尘,例如棉、麻、面粉、木材、烟草、茶等。 2)动物性粉尘,例如兽毛、角质、骨质、毛发等。 3)人工有机粉尘,例如有机燃料、炸药、人造纤维等。 |
混合性粉尘 | 指上述各种粉尘混合存在。在生产环境中,最常见的是混合性粉尘。 |
(2)生产性粉尘引起的职业病
全身中毒性 | 铅、锰、砷化物等粉尘 |
局部刺激性 | 生石灰、漂白粉、水泥、烟草等粉尘 |
变态反应性(过敏) | 大麻、黄麻、面粉、羽毛、锌烟等粉尘 |
光感应性(炎症) | 沥青粉尘 |
感染性 | 破烂布屑、兽毛、谷粒等粉尘有时附有病原菌 |
致癌性 | 铬、镍、砷、石棉及某些光感性和放射性物质的粉尘 |
尘肺 | 煤尘、矽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矽酸盐尘 |
(二)化学因素
(1)生产性毒物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常会生产或使用化学物质,它们发散并存在于工作环境空气中,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危害,这些化学物质称为生产性毒物(或化学性有害物质)。
形态 | 产生原因/举例 |
---|---|
气态 | 氯气、一氧化碳 |
蒸气 | 1、液体挥发(苯、丙酮) 2、固体挥发(酚、三氧化二砷) |
气溶胶 | 1、雾 ——液态分散性(液体加热:电镀铬) ——液态凝聚性(液体沸腾:碱液加热浓缩;液体喷洒:农药喷洒) 2、烟——固态凝聚性(固体熔化蒸气:铅烟、铜烟) 3、尘——固态分散性(固体加工:生产性粉尘) |
- 影响毒物毒性作用的因素
毒物毒性大小可以用引起某种毒性反应的剂量来表示。在引起同等效应的条件下,毒物剂量越小,表明该毒物的毒性越大。
毒物的危害性不仅取决于毒物的毒性,还受生产条件、劳动者个体差异的影响。因此,毒性大的物质不一定危害性大,毒性与危害性不能划等号。
化学结构 | 毒性大小依次为:芳烃>醇>酮>环烃>脂肪烃。同类有机化合物中卤族元素取代氢时,毒性增强。 |
物理特性 | 毒物在水中溶解度越大,其毒性越大;分解度越大,不仅化学活性增加,而且易进到呼吸道的深层部位而增加毒性作用;挥发性越大,危害性越大。一般,毒物沸点与空气中毒物浓度和危害程度成反比。 |
毒物剂量 | 毒物进入人体内需要达到一定剂量才会引起中毒。 |
毒物联合作用 | 在生产环境中,毒物往往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与其他毒物共存,可对人体产生联合毒性作用。 |
生产环境与劳动条件 | 高温可促进毒物挥发,增加人体吸收毒物的速度;湿度可促使某些毒物如氯化氢、氟化氢的毒性增加;高气压可使毒物在体液中的溶解度增加;劳动强度增大时人体对毒物更敏感,或吸收量加大。 |
个体状态 | 未成年人和妇女生理变动期(经期、孕期、哺乳期)对某些毒物敏感性较高。烟酒嗜好往往增加毒物的毒性作用。也有遗传缺陷或遗传疾病等遗传因素,造成个体对某些化学物质更为敏感。 |
(2)中毒
- 生产性毒物侵入人体的途径
- 吸入。呈气体、蒸气、气溶胶(粉尘、烟、雾)状态的毒物经呼吸道进入体内。进入呼吸道的毒物,可通过肺泡直接进入血液循环,其毒性作用大,发生快。大多数情况下,毒物都是由此途径进入人体的。
- 经皮吸收。在作业过程中经皮肤吸收而导致中毒者也较常见。经皮吸收有两种,经表皮或经过汗腺、毛囊等吸收,吸收后直接进入血液循环。
- 食入。较少见,可为误食或吞入。氧化物可在口腔中经粘膜吸收。
- 职业中毒的类型
侵入人体的生产性毒物引起的职业中毒,按发病过程可分为三种类型:
- 急性中毒。由毒物一次或短时间内大量进入人体所致。多数由生产事故或违反操作规程所引起。
- 慢性中毒。慢性中毒是长期小剂量毒物进入机体所致。绝大多数是由蓄积作用的毒物引起的。
- 亚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介于以上两者之间,在短时间内有较大量毒物进入人体所产生的中毒现象。
接触工业毒物,无中毒症状和体征,但实验室检查体内毒物或其代谢产物超过正常值的状态称为带毒状态,如铅吸收带毒状态等。
有些毒物有致癌性。接触有些毒物还可能对妇女有害,甚至会累及下一代。
(3)致癌因素
与职业有关的、能引起恶性肿瘤的有害因素称为职业性致癌因素。由职业性致癌因素所致的癌症称为职业癌。
- 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 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 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 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 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 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 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 β-萘胺所致膀胱癌
- 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 苯所致白血病
- 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 芥子气所致肺、气管、喉、鼻癌
(三)物理因素
作业场所常见的物理性职业性危害因素包括噪声、振动、辐射、异常气象条件(气温、气流、气压 )等。
(1)噪声
分类 | 例如 | 引起的职业病 |
---|---|---|
空气动力噪声 | 各种风机、空气压缩机、风动工具、喷气发动机、汽轮机等由压力脉冲和气体排放发出的噪声 | 噪声聋 |
机械性噪声 | 各种车床、电锯、电刨、球磨机、砂轮机、织布机等发出的噪声 | |
电磁 噪声 | 如电磁式振动台和振荡器、大型电动机、发电机和变压器等产生的噪声 |
(2)振动
引起的职业病–手臂振动病
(3)电磁辐射
辐射类型 | 引起的职业病 | 备注 | |
---|---|---|---|
非电离辐射 | 红外线 | 白内障 | 1. 在生产环境中,加热金属、熔融玻璃、强发光体等可成为红外线辐射源。 2. 炼钢工、铸造工、轧钢工、锻造工、玻璃熔吹工、烧瓷工、焊接工等可接触到红外线辐射。 |
紫外线 | 1. 光感性皮炎 2. 皮肤癌 3. 电光性眼炎(电弧光照射所引起的职业病) 4. 太阳光眼炎或雪盲症 | 1. 紫外线作用于皮肤能引起红斑反应。强烈的紫外线辐射可引起皮炎,皮肤接触沥青后再经紫外线照射,能发生严重的光感性皮炎,并伴有头痛、恶心、体温升高等症状。 2. 长期受紫外线照射,可发生温菇、毛囊炎、皮肤萎缩、色素沉着,甚至可导致皮肤癌的发生。 | |
激光 | 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 1. 不属于职业病眼病大类中,属于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2. 激光对皮肤也可造成损伤。 | |
其他 | / | 高频作业、微波作业等 | |
电离辐射 | 放射病 | 凡能引起物质电离的各种辐射称为电离辐射,如各种天然放射性核素和人工放射性核素、X线机等。 |
(4)异常气象条件
异常气象 | 举例 | 职业病 |
---|---|---|
高温作业 | 1)高温强热辐射作业 例如:冶金工业、高温机械制造、建材工业、锅炉等。 2)高温高湿作业 例如:印染、缫丝、造纸等。 3)夏季露天作业 | 中暑 |
低温作业 | / | 冻伤 |
高气压作业 | 潜水作业后 | 减压病 |
低气压作业 | 高原低氧环境 | 高原病 |
(四)生物因素
病原体 | 职业病 | 特征 |
---|---|---|
炭疽杆菌 | 炭疽病 | 人畜共患的急性传染病,炭疽病潜伏期较短(1~3天)。 临床上主要表现为皮肤坏死、溃疡、焦痂和周围组织广泛水肿,可续发败血症、脑膜炎。 |
布鲁氏菌 | 布鲁氏菌病 | 畜共患性传染病,传染源以牛羊猪病畜为主。 常有多发性神经炎,多见于大神经,以坐骨神经最为多见。 |
森林脑炎病毒 | 森林脑炎 | 林区特有疾病,传播媒介是硬蜱。突发高热可迅速到40°C以上,并有头痛、恶心、呕吐、意识不清等。 |
莱姆病毒 | 莱姆病 | 由扁虱(蜱)叮咬传播,早期以皮肤慢性游走性红斑为特点,以后出现神经、心脏或关节病变。 |
艾滋病毒 | 艾滋病 | 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能攻击人体免疫系统的病毒,使人体丧失免疫功能。 |
(五)职业有关疾病
【注意】职业有关疾病非职业病
- 教师与歌唱演员发生的声带结节
- 因脑力劳动长期高度精神紧张而多发的高血压和冠心病、消化性溃疡病等
- 视屏显示终端(VDT) 操作人员——VDT综合症(视屏终端综合症)
职业接触限值(OEL)
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
其中,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
适用范围 | 接触限值 | 举例 |
---|---|---|
导致急性中毒物质 | 最高允许浓度(MAC):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 氟化氢 |
导致慢性中毒物质 | 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 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2.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 在遵守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分钟)接触的浓度。 3. 超限倍数 未制定PC-STEL,在符合8h PC-TWA的情况下,任何一次短时间(15分钟)接触的浓度均不应超过的PC-TWA的倍数值。 | 氨、苯 |
职业病危害预防
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职业卫生“三级预防”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
(1)第一级预防,病因预防。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2)第二级预防,发病预防。主要手段定期进行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接触者的定期体检检查。
(3)第三级预防,是在病人患职业病以后,合理进行康复处理。
第一级预防是理想方法,比二三级投入少,效果好。
职业病危害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又可分为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与生产运行中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评价分类 | 阶段 | 评价内容 |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可行性研究阶段 | 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车间建筑设计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辅助卫生设施设置、应急救援措施、个人防护措施、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职业健康监护等进行分析和评价。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项目竣工验收前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效果、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等做成综合评价。 |
生产运行中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正常生产状况下 |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他职业病防护措施与效果、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价。 |
- 评价的主要方法
- 检查表法
- 类比法
- 定量法
职业病危害控制
职业病危害控制主要是指针对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型、分布、浓度、强度等情况,采取多种措施加以控制,使之消除或者降到容许接受的范围之内,以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职业病危害控制的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等。
(一)工程技术措施
工程技术措施是指应用工程技术的措施和手段(例如密闭、通风、冷却、隔离等),控制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使作业环境中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降至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容许的范围之内。
例如:
- 控制作业场所中存在的粉尘,常采用湿式作业或者密闭抽风除尘的工程技术措施,以防止粉尘飞扬,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
- 对于化学毒物的工程控制,则可以采取全面通风、局部送风和排出气体净化等措施;
- 对于噪声危害,则可以采用隔离降噪、吸声等技术措施。
(二)个体防护措施
经工程技术治理后仍然不能达到限值要求,则需要为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
(三)组织管理等措施
通过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章制度,确保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有关要素的良好与有效运行,是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手段,也是合理组织劳动过程、实现生产工作高效运行的基础。
职业病危害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是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责任主体,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
(一)材料和设备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二)作业场所管理
(1)报警、应急装置
-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
- 放射作业场所应设报警装置;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应配置报警装置。
- 高毒作业应设淋浴间、更衣室、物品存放专用间,还应为女工设冲洗间。
(2)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图形标识 | 图形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 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如“禁止入内”标识。 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如“当心中毒”标识。 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如“戴防毒面具”标识。 提示标识-提供相关安全信息的图形,如“救援电话”标识。 |
警示线 | 警示线是界定和分隔危险区域的标识线,分为红色、黄色和绿色三种。按照需要,警示线可喷涂在地面或制成色带设置。 |
警示语句 |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 (1)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2)依据《高毒物品目录》,在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告知卡》。 (3)一般有毒作业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外缘不少于30cm处。 (4)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提示标识。在泄险区启用时,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警示标识,并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5)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
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 (1)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2)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3)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4)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5)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6)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7)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
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
产品包装警示标识的设置 |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产品包装要设置醒目的相应的警示标识和简明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救治措施内容。 |
贮存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 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以及简明中文警示说明。 |
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线的设置 |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临时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1)红色警示线设在紧邻事故危害源周边。将危害源与其他的区域分隔开来,限佩戴相应防护用具的专业人员可以进入此区域。 (2)黄色警示线设在危害区域的周边,其内外分别是危害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佩戴适当的防护用具,出入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3)绿色警示线设在救援区域的周边,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
(三)作业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
主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 设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
- 按规定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
- 检测、评价的结果存入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四)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主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配备齐全;
-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台账齐全;
-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有效;
- 有个人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现;
- 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 有个人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
- 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五)履行告知义务
内容包括:
- 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载明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
- 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 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公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的结果,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健康体检结果;
- 对于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企业应告知本人。
(六)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七)职业卫生培训
主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 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 定期对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