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涉险事故和突发事件

一、较大涉险事故

(一)范围

  1. 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 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 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4. 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5. 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二)上报

  1.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2. 应急管理部门、煤矿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二、突发事件

(一)范围

  1.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二)管理责任

  1.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负责。
  2.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其应对管理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3.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突发事件信息收集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2.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3. 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四)突发事件报告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4.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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