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火作业
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注】包括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
以下几种常见情况应参照动火作业进行管理:
- 在禁火区内通过物体击打产生火花或高温碎屑。
- 非防爆工具敲击产生火花、工具破拆产生火花。
- 因受热传导产生高温表面、用电作业时因高电阻产生高温表面以及未直接产生明火但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高温热表面的情况。如PVC管材焊枪使用过程中会出现高温热表面,虽无明火产生,但如在禁火区内操作使用该设备,也属于动火作业。
- 爆炸危险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
- 使用十字镐在禁火区内进行地面破拆时敲击出现火花。
- 管道保温作业时使用非防爆电动螺丝刀固定保温铝皮。
二、固定动火区
在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划出的专门用于动火的区域。
-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能够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蒸气、粉尘等介质环境以及在高温、受热、摩擦、撞击、自燃等情况下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场所。
(一)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满足以下安全条件要求
- 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 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
- 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窨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m;
-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外开,室外道路畅通;
- 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
- 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
【注意】与生产装置区相邻的临时固定动火区建议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不具备条件的,应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在动火作业期间连续检测。
(二)固定动火区的管理
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审批后确定,设置明显标志;应每年至少对固定动火区进行一次风险辨识,周围环境发生变化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及时辨识、重新划定。
三、动火作业分级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特殊情况】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 特级动火作业:
-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 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 一级动火作业:
-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外环境动火),
- 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 二级动火作业:
- 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 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停运但设备、管道内介质没有清空、置换、吹扫合格的,按处于运行状态下对待,此时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的动火属特级动火。
【管廊动火作业】管廊上的动火作业应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主要是指在管廊上但未在工艺介质(包括易燃易爆介质及蒸汽、氮气、水等介质)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比如:对管廊上管道支撑进行动火作业。
而管廊上工艺介质(包括易燃易爆介质及蒸汽、氮气、水等介质)管道上的直接动火作业,应按特级动火作业进行管理。
当管廊中全部工艺介质的管道彻底置换、吹扫分析合格后,可按一级动火作业进行管理。
【重大危险源罐区动火作业】企业某罐区构成了重大危险源,但罐区不涉及易燃易爆介质,在罐区防火堤内动火作业。
该罐区内不涉及易燃易爆介质,即罐区不属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按照本标准对动火作业的分级方式,该罐区防火堤内动火作业属于二级,应按照二级动火作业进行管理。如该罐区构成了重大危险源,固有危险性相对较大,该罐区的动火作业建议升级管理。
【易燃易爆罐区动火作业1】涉及易燃易爆介质但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防火堤内动火作业。
涉及易燃易爆介质但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防火堤内属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如果罐区处于运行状态。则在防火堤内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为特级动火,其他动火为一级动火。
如果罐区内所有设备设施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经企业生产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在涉及易燃易爆介质重大危险源生产装置内动火要求同上。
【易燃易爆罐区动火作业2】在易燃易爆储罐区内动火作业,当需要作业的储罐已隔离并置换合格,但其他储罐仍带料正常运行时。
对于此类作业,尽管需要作业的储罐已隔离并置换合格,但其他储罐仍在带料运行,且存储的是易燃易爆物料,该罐区属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如果该罐区未构成重大危险源,在该罐区运行状态下的设备、管道、储罐、容器上的动火作业属特级动火作业,在罐区防火堤内的其他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作业。
如果该罐区构成了重大危险源,则罐区防火堤内所有的动火作业全部为特级动火作业。
【公用工程管道动火作业】在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的公用工程管道(比如循环水、氮气等)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尽管实施动火作业的管道为循环水、氮气等公用工程管道,不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高温、明火及焊渣仍会对周围的易燃易爆介质造成危险。该作业属于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运行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因此该作业仍属于特级动火作业。
【横穿不同区域管道动火作业】在横穿不同区城的同一管道(管道已隔离置换)不同部位上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分级可能是二级、一级,也可能是特级。对于管道横穿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物料罐区,在防火堤内管道部位上动火则应属于特级动火,其他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该管道上动火为一级动火,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该管道动火为二级动火。但如果在管道不同部位动火,建议按照“从高”原则确定动火作业的级别。
四、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一)作业前的安全防护措施
(1)工艺处置及采样分析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注1】动火作业时,必须确保物料管道和作业环节彻底隔离。要实现彻底隔离,关闭阀门是不可靠的,阀门很可能因为内漏而无法做到“彻底”隔离,而此时的阀门内漏这个缺陷又无法被发现。使用盲板隔离、拆除一段管道隔离均为可靠的隔离措施。在确实无法使用盲板进行隔离的管道上,也可以采用“双阀组加导淋阀”的方式进行隔离。
使同用水封作为隔离措施同样是不可靠的。如果水封液位不足,就可能会导致水封失效。如果工艺介质压力发生大的波动,也可能会使水封失效。
【注2】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危险特性、工艺条件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动火时,动火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动火前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采样分析。
-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要求如下:
- 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
- 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同时还应检测设备内气体含量;在设备及管道外环境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
- 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进行气体分析。
- 气体分析的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采样管伸向设备内部,设备内气体比空气重时,底部采样,反之上部采样;
- 气体分析合格判定指标为:
-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应≤0.5%(体积分数);即≤5000ppm
-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应≤0.2%(体积分数);即≤2000ppm
-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体积分数)。
(2)作业面的检查确认,消除交叉影响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窨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m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
(3)动火环境的检查确认
- 作业前,要检查确认动火环境是否安全,对动火点周围下水系统存油进行冲洗,下水系统内无存油后要对下水系统进行有效封堵,下水井及地漏系统用不少于两层的石棉布覆盖,并用不少于5cm厚的细土封堵或用水泥抹死,无存油的地沟要灌满水。
- 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 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代签,并应妥善保管。
- 动火点距生产装置、罐区边界15m以内,对该装置或罐区安全生产可能造成威胁时,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由该单位领导或值班人员会签,必要时加派动火监护人。
- 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
【注1】动火点一般是指同一设备、管线上的一个点位。同一设备、管线有多点位需要在同一时间段内动火的,可以视为同一动火点。但设备、管线较大、较长(高、长大于等于20m的)、跨越不同楼层、跨越不同火灾危险区域的,不同的点位应分别办理动火作业票。
【注2】动火作业票样票中列出了“作业申请时间”“气体取样分析时间”和“动火作业实施时间”“审批时间”四个时间点,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应从动火作业实施时间(正式动火开始时间)开始算起。
作业期间可能存在的中断时间(如就餐时间等)应计算在8h之内,因作业期间中断时间很难在作业票中准确记录。
(5)现场检查安全措施交底
- 动火作业前,基层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交底,基层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监护人,对需动火作业的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动火作业内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施工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措施交底。
-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
(二)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 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安全管控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对作业监护人的要求
- 动火监护人应参加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 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要随时注意环境的变化,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动火,当作业内容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 确需离开时,由监护人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暂停动火。
- 对作业人员的要求
- 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有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施焊人员),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需经政府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安全资质证书。
- 动火期间 ,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注】涉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动火作业应满足GB 15577要求。
- 在厂内铁路沿线25m以内动火作业时,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 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火点进行管理。
【注】常用电焊机均为非防爆设备,在焊接作业过程中,电焊机工作时也会产生火花,因此电焊机也可成为禁火区内的点火源。当进行动火作业前,对动火点附近的可燃气体浓度进行了分析,但如果动火点和电焊机距离较远,则可能出现气体含量差异的情况。因此,同样可成为点火源的电焊机此时就需要相对靠近动火点。
其主要目的是为排除电焊机周围可燃气体含量不达标的情况,避免电焊机工作时产生的电火花引燃附近的可燃气体。电焊机一次线长度一般不应超过5m,二次线长度一般不应超过30m,现场使用电焊机作业时,应根据一次线和二次线长度合理选择满足条件的地点放置电焊机,在确保环境安全的情况下再进行作业。
如果电焊机距离动火点超过了10m,则应将电焊机视为另外一个动火点,需要同样在电焊机10m范围内进行可燃气体分析,但不需要单独再办理作业票,即在同一个动火作业票中,同时记录动火点及电焊机周边的可燃气体分析结果。
- 在油气罐区防火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不应同时进行切水、取样作业。
-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3)作业后的现场清理
- 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人收好工具,与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一起检查和清理现场,施工余料运走,用电设备拉闸、上锁,卸下氧气瓶、乙炔瓶上的阀门、胶管等,气瓶存放到气瓶库中;检查确认现场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 监护人确认现场满足安全条件后,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签字。
- 如果第二天继续施工,施工余料或机具可暂放在现场,但要摆放整齐,不得占用消防道,不得放在巡检通道、过桥台阶上等影响正常操作或者应急救援的位置。
五、特种动火作业要求
特级动火作业在符合动火作业一般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 ,落实安全防火防爆及应急措施;
- 在设备或管道上进行特级动火作业时,设备或管道内应保持微正压;
- 存在受热分解爆炸、自爆物料的管道和设备设施上不应进行动火作业;
- 生产装置运行不稳定时,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 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监测,企业应在特级动火期间在动火作业票上至少每2h记录一次可燃气体检测结果;
- 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注】作业过程影像记录应至少留存一个月。
六、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作业管理升级不是目的,而是通过作业升级管理提高对作业风险的管控等级,进一步确认、完善作业风险管控措施。
作业升级管理形式主要包括:①安全作业票升级管理,即办理一张更高级别的安全作业票,按照相应的审批流程完成审批。
②安全作业票不升级,但管控措施升级、审批升级,即执行升级后的作业级别的管理措施及批准人相关要求,但依然使用原作业等级的安全作业票。
第①种升级方式一般适用于计划作业,例如:计划在节假日、公休日、夜间开展的作业,则直接办理升级后的安全作业票。
第②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连续作业,作业期间跨越了需要升级的时段,比如:某作业时间较长,要白天夜间连续作业,或者要多天连续作业等情况。
实施第②种升级方式时,升级后相对应的安全作业票的批准人应对原动火作业现场各项安全措施进行再检查核实确认,并再补充标准要求的有关措施后,在原动火作业票上签署检查确认意见并签字。
节假日夜间需要继续作业等情况,安全作业票不需连续升级,只按正常情况下的作业级别总体升一级即可。例如:正常情况下应该是二级作业,节假日升为一级,夜间连续作业时,依然为一级,不必再升为特级。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作业升级管理方式,并在有关管理制度中做出具体的规定。
七、焊接和切割作业安全
(一)电焊作业要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1)电焊与气焊在同一地点作业时,电焊设备与气焊设备以及把线和气焊胶管,都应该分离开,相互间最好有10m以上的距离。
(2)焊工施焊应穿绝缘胶鞋,戴绝缘手套;焊工的手和身体的其他部位不应随便接触二次回路的导体(如焊钳口、焊条、工作台等),使用照明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V,严禁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
(3)电焊设备的安装、接线、修理和检查,须由专业电工进行,焊工不得擅自拆修设备,在办理临时用电手续后,由电工接通电源,焊工不得自行处理。
(4)电焊工不要携带电焊把钳进出设备,带电的把钳应由外面的配合人员递进递出,工作间断时,把钳应放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绝缘良好处。
(二)气焊与气割作业要注意以下事项:
(1)不得使用绳拉等危险方式往高处送运气瓶,也不得采用从楼梯或斜道自由滚落的方式往下运送气瓶。
(2)冬季如发现瓶阀冻结,严禁用明火烘烤,宜用40°C以下的温水解冻。
(3)乙炔瓶使用时必须垂直放置,应有防倒措施,不得卧放使用。
(4)乙炔气瓶使用时应安装阻火器,乙炔气瓶上的易熔合金塞朝向无人处。
(5)乙炔减压器与瓶连接必须牢固可靠,严禁在漏气情况下使用;如发现瓶阀、减压器、易熔塞着火时,用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禁用四氯化碳灭火器扑救。
(6)氧气瓶阀口处不得沾染油脂。
(7)氧气瓶不得与乙炔瓶或易燃气瓶混放。氧气瓶、乙炔瓶应避免同车运输。
(8)气瓶距明火、热源不能小于10m,乙炔瓶与氧气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