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的定义: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目录》中各种类的特种设备类别包括:
- 锅炉: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 压力容器:固定式、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和氧舱。
- 压力管道: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
- 压力管道元件: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密封元件、特种元件。
- 电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其他类型电梯。
- 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升降机(简易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
- 客运索道: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索道。
- 大型游乐设施:略
- 场内转动机动车辆:机动工业车辆(叉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 安全附件没有类别,其具体品种包括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气瓶阀门。
一、特种设备的分类和基本参数
特种设备依据工作特点,分为承压类特种设备和机电类特种设备。
- 承压类特种设备是指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或管状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
- 机电类特种设备是指必须由电力牵引或者驱动的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一)承压类特种设备
(1)锅炉
分类 | 容积 | 压力 | 额定功率 |
---|---|---|---|
承压蒸汽锅炉 | ≥30L | ≥0.1MPa | – |
承压热水锅炉 | – | ≥0.1MPa(出口) | ≥0.1MW |
承压热载体锅炉 | – | – | ≥0.1MW |
(2)压力容器
分类 | 容积尺寸 | 压力 | 介质 |
---|---|---|---|
固定式、移动式容器 | 容积≥30L且内直径≥150mm | 最高工作压力≥0.1MPa | 气体或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
气瓶 | 压力×容积≥1.0MPa·L | 公称工作压力≥0.2MPa | 气体或液化气体;标准沸点≤60°C的液体 |
氧舱 | 氧舱均为压力容器 |
(3)压力管道
分类 | 管径 | 压力 | 介质 |
---|---|---|---|
压力管道 | 公称直径≥50mm | 最高工作压力≥0.1MPa | 气体、液化气体、蒸汽; 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 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
(1)电梯
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2)起重机械
升降机 | 额定起重量≥0.5t的升降机 | |
起重机 | ①额定起重力矩≥40t·m的塔式起重机 ②生产率≥300t/h的装卸桥 ③额定起重量≥3t | 且提升高度≥2m |
机械式停车设备 | 层数≥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
(3)其他
分类 | 要求 |
---|---|
电梯 | 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
客运索道 | 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索道; 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
大型游乐设施 | ① 最大运行线速度≥2m/s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② 运行高度距地面≥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机动工业车辆(叉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
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的使用
(1)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
- 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委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 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
(2)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
使用单位是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
- 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 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 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
- 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
-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 制定特种设备各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
- 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
(2)使用登记
-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 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 按台(套)进行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 特种设备进行登记时,使用单位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负责使用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特种设备的有关文件资料、使用单位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持证作业人员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等,并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附产品数据表。
-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 D级锅炉
- 额定蒸汽压力P≤0.1MPa 的蒸汽锅炉;
-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 的热水锅炉:
- 蒸汽锅炉:设计正常水位时水容积≤50L且额定工作压力<0.8MPa
- 汽水两用锅炉:额定工作压力≤0.04MPa且额定蒸发量≤0.5t/h的锅炉
- 压力容器
-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 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 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 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 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 蓄能器承压壳体
- 简单压力容器
- 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重装气瓶。
(3)使用登记标志
- 特种设备(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标志与定期检验标志合二为一,统一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 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或者使用单位盖章(签名确认)的复印件悬挂或者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可存放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中,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特种设备产品铭牌上或者其他可见部位;
-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及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应当随车携带;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悬挂或者固定在乘客入口处或者售票处等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
-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固定在电梯轿厢(或者扶梯、人行道出入口)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
-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有驾驶室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张贴在驾驶室的挡风玻璃的右前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标志应当随容器携带,并且打印二维码。
(二)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要求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负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制定并落实设备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计划;负责设备使用状况日常检查,纠正违规行为,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应当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协助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负责技术档案的管理;其他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使用管理的要求。
无论是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其职能和责任都是一样的,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三)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四)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使用登记证;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 特种设备的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
-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 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 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处理报告。
- 高耗能特种设备(锅炉、换热器等)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五)安装、改造、维修
-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
-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 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
-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密封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并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带压密封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 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 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增(扩)开口接管以及焊后热处理,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并且经改造或者修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 经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完全清除后,方可进行焊接;完成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 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应许磨平。
- 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
- 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
- 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最大允许重装量等)时,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且出具设计修改文件,由使用单位向使用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改造。
- 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得改造为移动式压力容器。
(六)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并且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 法律对维护保养单位有专门资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
-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 电梯的维护保养:
-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至少每隔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七)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 根据特种设备本身机构和使用情况,在有关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了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经过检验,其下次检验日期都在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明中注明。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并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 锅炉的定期检验:
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水(耐)压试验:
- 外部检验:每年进行1次,主要检查资料、资质、运转情况等。
- 内部检验:
- 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1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A级高压以上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
- 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A级高压以上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年~6年进行1次。
- 成套装置中的锅炉或A级高压以上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内部检验时,在保证安全运行(或停运)的前提下,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以延期安排内部检验(一般不超过一年并且不得连续延期),并且向锅炉使用登记机关备案,注明采取的措施及下次内部检验的期限。
- 当移装锅炉投运前或锅炉停运1年以上需要恢复锅炉运行前也应进行内部检验。
- 水(耐)压试验:
- 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检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
- 当实际使用的最高工作压力低于锅炉额定工作压力时,可以按照锅炉使用单位提供的最高工作压力确定试验压力。
- 定期检验项目的顺序: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在同一年进行时,一般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进行水(耐)压试验、外部检验。
-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及检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应负责完成检验任务。
- 压力容器检验周期:
- 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 非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1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 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安全状况等级 金属压力容器 非金属压力容器 1级 每6年检验一次 每3年检验一次 2级 每6年检验一次 每2年检验一次 3级 每3~6年检验一次 累计监控使用不得超过1年 4级 累计监控使用不得超过3年 不得在当前介质下使用;用于其他腐蚀性介质,累计监控使用不得超过1年 5级 对缺陷不处理,不得继续使用 对缺陷不处理,不得继续使用 检验周期的缩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
a)介质或者环境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情况异常的。
b)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c)材质劣化现象比较明显的。
d)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已经发现开裂的。
e)超高压水晶釜使用超过15年的或者运行过程中发生超温的。
f)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
g)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八)变更登记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长期停用、移装、过户变更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过户需要重新办理使用手续)
(1)改造变更
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表》。
(2)过户变更
- 特种设备过户前,使用单位向原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 特种设备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及其它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接受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
- 过户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接收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携带有关资料,按有关规定,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重新使用登记手续。
(3)使用变更
改变特种设备的使用条件(如压力容器压力、温度、介质、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到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九)应急管理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十)报废
-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
- 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1)报废条件和流程
- 报废的原因有两种:
- 一是由于使用年限过长或严重损坏,设备的功能丧失;
- 二是产品不合格。以上两种情况都会危及安全使用,可能引发事故,所以要停止使用,予以报废。
- 经检验评定判废的特种设备,由检验单位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同时报送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 为防止报废的特种设备再次流入使用环节,特种设备报废必须进行去功能化处理,如将承压部件割孔、电梯部件拆解、气瓶压扁等使其不具备再次使用的条件。
- 为了使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特种设备报废后,使用单位必须到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部门将报废的特种设备注销,交回使用登记证。
(2)达到使用年限继续使用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没有达到报废条件,并且使用单位希望继续使用的,可以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以下程序,在保障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继续使用:
- 一是设备需要进行修理、 改造的,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修理、改造单位实施修理、改造后,按照规定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 二是设备不需要进行修理、 改造的,由使用单位申请安全评估,在经过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制造单位或其他专业技术机构安全评估,作出可以继续使用的结论。
对按照以上要求通过检验或安全评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提供有关资料,在原使用登记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手续,方可使用。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原制造企业不再承担相应安全责任,而是由对其进行修理、改造或安全评估的机构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对于允许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也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增加维护保养的频次和项目、缩短检验和检测的周期、增加检验和检测的项目等措施,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特种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由设计单位或制造单位提出,设备出厂时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