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储运、经营和废弃物销毁

危险化学品储存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

危险化学品贮存应采取合理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的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基本安全要求是:

  1.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
  2. 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3.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防护用品。
  4.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同一区域贮存两种及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化学品的性能标志。
  5. 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
  6. 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7.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二)化学品安全存放基本原则

  1. 酸与碱分开放。
  2. 氧化性化学品与还原性化学品分开放。
  3. 有机物与无机物分开放。
  4. 易燃易爆的化学品应放在化学品安全柜(防爆柜)中,没有化学品安全柜的应放在通风阴凉的地方。
  5. 易燃易挥发有机试剂存放处不得有电开关。
  6. 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与氧气、空气等具有助燃性的气体钢瓶不可放在同一房间内。
  7. 强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有机试剂混放。
    • 强氧化剂:高锰酸钾、过氧化氢、浓硫酸、硝酸、次氯酸钠、高氯酸等。
    • 易燃有机试剂:丙酮、乙腈、乙醚、无水乙醇等。
  8. 玻璃瓶装化学品、具有强腐蚀性化学品、大瓶化学品应放在试剂柜下层(便于取放的高度),塑料瓶装、小瓶装和质量轻的试剂可放在试剂柜上层。
危险化学品运输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

  1.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
  2.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3.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 ① 需添加抑制剂的,托运人按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注意事项。
    • ② 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提交与托运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安全标签。
  4. 危险货物装卸过程中,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轻装轻卸、堆码整齐、防止混杂,且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堆放。
  5. 危险货物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必要的通风和清扫,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货后必须洗刷干净。
  6.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 ① 禁忌物料不得混运。
    • ②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运输爆炸物品。
    • ③ 强氧化剂、爆炸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运输。
    • ④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气瓶。
    • ⑤ 放射性物品应有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的装卸量。
    • ⑥ 遇水燃烧及有毒物品,禁止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运输。
  7.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
  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
    • ① 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声古迹等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应采取安全措施。
    • 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按指定路线、时间、速度行驶。
  9.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车辆的排气管,应安装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阻火器),并配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10.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11.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二)危险化学品包装安全要求

根据《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2009 规定,危险货物包装分为:

  1. I类包装:适用内装危险性较大的货物。
  2. II类包装:适用内装危险性中等的货物。
  3. III类包装:适用内装危险性较小的货物。
危险化学品经营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需要获得许可,方可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办理经营许可的程序:

(1)申请

  1.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有仓储设施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 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设施)的企业含有储存设施的,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审查与发证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3)登记注册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条件和要求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满足的要求

  1.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应坐落在交通便利,便于疏散处。
  2. 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3. 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具备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化学品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4. 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毒物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 ① 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或人口稠密区保持500m以上距离。
    • ② 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不应小于60m²,不得设置生活设施。
    • ③ 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存放总质量≤1t。
    • ④ 库房单一品种存放量≤500kg,总质量≤2t。
    • ⑤ 综合性商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有专库存放。
    • ⑥ 备货库房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与禁忌分别采用隔离储存、隔开储存或分离储存等不同方式进行储存。
    • ⑦ 零售业务的店面备货库房应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 ⑧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向供货方索取并向用户提供SDS。

(2)从业人员满足的要求

  1.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应经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持证经营。
  2. 企业业务经营人员应经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 经营剧毒物品企业的人员,还应经过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的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三)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1. 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要申领经营许可证,剧毒品应设专人。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
  3. 销售记录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4.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输入计算机系统。
危化品废弃物销毁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销毁处置包括固定危险废弃物无害化的处置、爆炸品的销毁、有机过氧化物废弃物的处置等。

销毁处置方法
固体废弃物的处置(1)危险废弃物
危险废弃物无害化采用的方法是使它们变成高度不溶性的物质,也就是固化/稳定化的方法,例如:水泥固化、石灰固化、塑性材料固化、有机聚合物固化、自凝胶固化、熔融固化和陶瓷固化等。
(2)工业固体废弃物
1)一般工业废弃物可以直接进入填埋场进行填埋。
2)对于粒度很小的固体废弃物,可装入编织袋后填埋(防止粉尘)。
爆炸性物品的销毁凡确认不能使用的爆炸性物品,必须销毁,在销毁前应报告当地公安部门,选择适当的地点、时间及销毁方法。
【销毁方法】爆炸法、烧毁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
有机过氧化物废弃物处理有机过氧化物销毁方法取决于该过氧化物的物化性质。
【处理方法】分解法,烧毁法,填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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