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及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指出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二)事故隐患排查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三)事故隐患治理
(1)隐患治理责任
事故隐患类型 | 责任人 |
---|---|
一般事故隐患 | 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
重大事故隐患 | 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6)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
(2)治理过程的安全防范
-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3)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督查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督查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督查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 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上述要求报送外,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督查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①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②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③隐患的治理方案。
(四)自然灾害的预防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
- 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责任
-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事故隐患报告处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 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三)定期监督检查
-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 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 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并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
- 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四)行政处罚
(1)逾期未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2)拒不整改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拒不停产停业整顿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