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包括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持续改进8个方面。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遵循“PDCA”动态管理理念,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素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

一级要素(8个)二级要素(28个)一级要素(8个)二级要素(28个)
1.目标职责1.1 目标4.现场管理4.3 职业健康
1.2 机构和职责4.4 警示标志
1.3 全员参与5.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5.1 安全风险管理
1.4 安全生产投入5.2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管理
1.5 安全文化建设5.3 隐患排查治理
1.6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5.4 预测预警
2.制度化管理2.1 法规标准识别6.应急管理6.1 应急准备
2.2 规章制度6.2 应急处置
2.3 操作规程6.3 应急评估
2.4 文档管理7.事故管理7.1 报告
3.教育培训3.1 教育培训管理7.2 调查和处理
3.2 人员教育培训7.3 管理
4.现场管理4.1 设备设施管理8.持续改进8.1 绩效评定
4.2 作业安全8.2 绩效改进

一、目标职责

(一)机构和职责

主要负责人及领导层职责:

  1. 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2. 分管负责人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负责。
  3. 各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

(二)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建设。

二、制度化管理

(一)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并征求工会及从业人员意见和建议,规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目标管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信息化、”四新”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管理、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班组安全活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设备设施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安全预测预警、安全生产奖惩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变更管理、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生产报告、绩效评定管理。

(二)操作规程

企业应确保从业人员参与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企业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入前,组织制修订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三)文档管理

(1)记录管理

建立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编制、评审、发布、使用、修订、作废以及文件和记录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过程与结果的记录,并建立和保存有关记录的电子档案,支持查询和检索,便于自身管理使用和行业主管部门调取检查。

(2)评估

企业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适用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3)修订

企业应根据评估结果、安全检查 情况、自评结果、评审情况、事故情况等,及时修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教育培训

(一)教育培训管理

  1. 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内容。
  2. 企业应明确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保证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资源。
  3. 企业应如实记录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二)人员教育培训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1.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与能力。
  2. 企业应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正确实行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的知识与能力。

(2)从业人员

  1.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满足岗位要求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职业危害防护技能、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方法,了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定期进行复训考核。
  2.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应上岗作业。
  3.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企业应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4. 企业的新入厂(矿)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学时和内容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5.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6. 从业人员在企业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进行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

(3)外来人员

  1. 企业应对进入企业从事服务和作业活动的承包商、供应商的从业人员和接收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进行入厂(矿)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
    • 主要内容包括:外来人员人厂(矿)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因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要求、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2. 企业应对进入企业检查 、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四、现场管理

(一)设备设施管理

(1)设备设施建设

  1.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 设备设施安装后企业应进行验收,并对相关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
  3. 企业应对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台账。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施以及检测与监测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4. 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应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2)设备设施检维修

  1. 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制定综合检维修计划,加强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落实“五定”原则,即定检维修方案、定检维修人员、定检维修质量、定检维修进度、定安全措施,并做好记录。
  2. 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安全风险分析、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安全验收标准。
  3. 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安全控制措施,隔离能量和危险物质,并进行监督检查,检维修后应进行安全确认。检维修过程中涉及危险作业的,应按规定执行。

(二)作业安全

(1)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

  1. 生产现场应实现定置管理,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2. 企业应对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爆破作业、封道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3. 作业许可应包含安全风险分析、安全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处置等内容。作业许可实行闭环管理。
  4. 两个以上作业队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活动时,不同作业队伍相互之间应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和采取的有效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查与协调。

(2)作业行为

  1. 企业应监督、指导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2. 企业应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岗位安全风险相适应的、符合GB/T 11651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与用品,并监督、指导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佩戴、使用、维护、保养和检查个体防护装备与用品。

(3)岗位达标

  1. 企业应建立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开展岗位达标活动,明确岗位达标的内容和要求。
  2. 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防护用品使用、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措施。
  3. 各班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安全操作技能训练、岗位作业危险预知、作业现场隐患排查、事故分析等工作,并做好记录。

(4)相关方

  1. 企业应建立承包商、供应商等安全管理制度,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纳入企业内部管理,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作业人员培训、作业过程检查监督、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绩效评估续用或退出等进行管理。
  2. 企业应建立合格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定期识别服务行为安全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3. 企业应通过供应链关系促进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三)职业健康

(1)基本要求

  •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检验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监测。
  • 涉及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贮存的企业,应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为接触放射线的从业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

(2)职业危害告知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职业卫生公告栏: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职业卫生告知牌:

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红色警示线,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外缘不少于30cm处。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应符合GB Z/T203的规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卫生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及时更新信息。

(4)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 企业应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3.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向从业人员公布。

(5)职业健康检查

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特殊情况应急后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存档。对检查结果异常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就医,并定期复查。

(四)警示标志

  1.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在有重大危险源、较大危险因素和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应标明安全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应符合《GBZ158》的规定。
  2. 在有重大隐患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3. 在有安全风险的工作岗位设置安全告知卡,告知从业人员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4. 警示线是界定和分隔危险区域的标识线,分为红色、黄色和绿色三种。按照需要,警示线可喷涂在地面或制成色带设置。

五、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

(一)安全风险管理

(1)安全风险辨识

  1.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制度,组织全员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
  2. 安全风险辨识范围应覆盖本单位的所有活动及区域,并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安全风险辨识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和程序,且与现场实际相符。

(2)安全风险评估

  1. 企业应选择合适的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定期对所辨识出的存在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设备设施、物料等进行评估。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时,至少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分析。
  2. 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企业,每3年应委托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评价。

(3)安全风险控制  

  1. 企业应选择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控制措施、个体防护措施等,对安全风险进行控制。
  2. 企业应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生产经营状况等,确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等级,对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二)隐患排查治理

(1)隐患排查

  1. 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渐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实行隐患闭环管理。
  2.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包括承包商和供应商等相关服务范围。(包括外部人员、租赁场所)
  3.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本企业可能存在的重大隐患做出认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4. 企业应将相关方排查出的隐患统一纳入本企业隐患管理。

(2)隐患治理

  1. 企业应按照责任分工立即或限期组织整改一般隐患。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2. 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应急预案。
  3. 企业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监控防范措施。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六、应急管理

(一)应急准备

(1)应急救援组织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不单独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邻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

(2)应急演练

企业应定期组织公司(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做到一线从业人员参与应急演练全覆盖。

(3)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设

矿山、金属冶炼等企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二)应急评估

矿山、金属冶炼等企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应急准备评估。

七、事故管理

(一)报告

企业应建立事故报告程序,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并教育、指导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事故查处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企业内部发生的事故纳入本企业事故管理。

八、持续改进

(一)绩效评定

  1. 企业每年至少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自评,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2.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组织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向本企业所有部门、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自评结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作为年度安全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3. 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业绩考核等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4.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应重新进行安全绩效评定,全面查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中存在的缺陷。

(二)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自评结果和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系统所反映的趋势,以及绩效评定情况,客观分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质量,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文件和过程管控,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绩效。

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1.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可以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
  2. 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 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二级、三级企业建设工作。
  3. 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
    • 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4. 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定级程序

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自评每年自评一次
组长:主要负责人
自评结果企业内部公示10天
申请向组织单位申请
1)材料需要补正:5日告知
2)材料无需补正/补正后:组织单位审核,报送定级部门
(审核、报送和告知10日完成)
评审现场评审组20日完成评审
企业收到评审报告20日整改,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可延期20日
评审组收到整改报告10日内复核
公示定级部门网站公示7日
公告定级部门公告

(一)自评

  1. 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
  2.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二)申请

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2. 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评审

  1. 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由组织单位通知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
  2.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 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并由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书面告知组织单位。
  4.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四)公示

  1. 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定期报送相应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后,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2.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五)公告。

  1.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2. 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

三、定级条件

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1. 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2.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4. 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5. 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6. 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7. 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8. 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9. 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申请一级企业的,还应当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1. 从未发生过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申请定级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前2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2.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 15499),统计分析年度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损失工作日、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等,并自前次取得标准化等级以来逐年下降或者持平;
  3. 曾被定级为一级,或者被定级为二级、三级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

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四、期满定级申请

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

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申请定级。

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1. 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2. 一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二级、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 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5. 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6. 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五、定级撤销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原定级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2. 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3. 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4. 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5. 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6.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7. 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8. 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9. 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六、激励和监督保障措施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1. 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一级企业,以执法抽查为主,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2. 因安全生产政策性原因对相关企业实施区域限产、停产措施的,原则上一级企业不纳入范围;
  3. 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优先对一级企业进行复产验收;
  4. 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5. 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6. 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
  7. 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
  8. 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七、其他

  1. 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
  2. 各级定级部门应当加强对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标准化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有关单位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 企业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流程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流程包括策划准备及制定目标、教育培训、现状梳理、管理文件制修订、实施运行及整改、企业自评、评审申请、外部评审8个阶段。

(1)策划准备及制定目标

策划准备阶段首先要成立领导小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所有相关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保障。

(2)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需要全员参与。教育培训首先要解决企业领导层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3)现状梳理

对照相应专业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对企业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单位安全管理情况、现场设备设施状况进行现状摸底,摸清各单位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对发现的问题,定责任部门、定措施、定时间、定资金,及时进行整改并验证整改效果。

(4)管理文件制修订

企业要对照评定标准,对主要安全管理文件进行梳理,结合现状摸底所发现的问题,准确判断管理文件亟待加强和改进的薄弱环节,提出有关文件的制修订计划;以各部门为主,自行对相关文件进行制修订,由标准化执行小组对管理文件进行把关。

(5)评审申请

企业要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评审申请工作。

根据自评结果确定拟申请的等级,按相关规定到属地或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外部评审推荐手续后,正式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承担评审组织职能的有关部门)递交评审申请。

(二)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要体现“三全”要求:全员、全过程、全方位

(2)要把握“四重点“:重在基础、重在基层、重在落实、重在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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