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管理

《安全生产法》

  1.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2.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一、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估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 ①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 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 ③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 ④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 ⑤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 ⑥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一)评估方式

  1. 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二)报告备案

  1.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 重大危险源重新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三)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外,企业应通过应急管理部门官网等渠道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全文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

    (四)登记建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1. 辨识、分级记录;
    2. 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3. 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 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5.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6.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7.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8. 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9. 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0. 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11. 其他文件、资料。

    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监管

    1.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一)重大危险源监管的主要思路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建立实时的监控预警系统。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督管理体系,建立重大危险源宏观监控信息网络,实施重大危险源的宏观监控与管理,最终建立和健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和监控手段。
    3.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区县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息网络建成之后,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网络了解一、二级危险源的情况和监察信息,有重点地进行现场监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对各城市的一级危险源的监察情况进行监督。

    (二)实时监控预警系统

    重大危险源对象大多数时间运行在安全状况下。监控预警系统的目的主要是监视其正常情况下危险源对象的运行情况及状态,并对其实时和历史趋势作一个整体评判,对系统的下一时刻做出一种超前(或提前)的预警行为。因而在正常工况下和非正常工况下应该有对危险源对象及参数的记录显示、报表等功能。

    • 正常运行阶段:正常工况下,危险源运行模拟流程,进行主要参数(温度、压力、浓度等)的数据显示、报表、超限报警,并根据临界状态数据自动判断是否转入应急控制程序。
    • 事故临界状态:当被实时监测的危险源对象的各种参数超出正常值的界限时,监控系统⼀⽅⾯给出声、光或语⾔报警信息,由应急决策系统显⽰排除故障系统的操作步骤,指导操作⼈员正确、迅速恢复正常工况,同时发出应急控制指令。
      • 当可燃气体传感器检测到危险源对象周围空气中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阈值时,监控预警系统将及时报警,同时还能根据检测的可燃气体的浓度及气象参数传感器的输出信息,快速绘制出混合气体云团在电子地图上的覆盖区域、浓度预测值,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火灾毒物进一步扩大。
    • 事故初始阶段。如果上述预防措施全部失效,或因其他原因致使危险源及周边空间起火,为及时控制火势,应与消防措施结合,可从两个方面采取补救措施:
      1. 应用早期火灾智能探测与空间定位系统及时报告火灾发生的准确位置,以便迅速扑救;
      2. 自动启动应急控制系统,将事故抑制在萌芽状态。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 3035-2010:

    • 由外部本安电源供电的设备应能在9V~24V范围内正常工作。
    • 模拟量输入传输处理误差应不大于1.0%。
    • 模拟量输出传输处理误差应不大于1.0%。
    • 最大巡检周期宜不大于30秒,并应满足监控要求。

    (三)国家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网络

    各城市重大危险源监管子系统要求采集城市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信息,在各城市的地理信息系统(电子地图)上进行危险源信息的统计、报表以及多媒体信息显示,并将危险源信息和监察企业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及时发送给监控总系统。

      (四)企业安全监测监控体系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1)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分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2)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3)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4)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
      重大危险源自动化控制系统
      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紧急停车系统
      毒性气体、剧毒液体、易燃气体的重大危险源紧急切断装置
      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毒性气体的重大危险源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视频监控系统

      三、应急救援

      (一)应急器材和设备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

      【注】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注】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二)应急预案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1. 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 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四、安全包保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

      (一)安全职责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明确本企业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

      1. 安全包保,是指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专门为重大危险源指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并由其包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的一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3. 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层面技术、生产、设备等分管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分厂)层面有关负责人担任。
      4. 重大危险源的操作负责人,应当由重大危险源生产单元、储存单元所在车间、单位的现场直接管理人员担任,例如车间主任。

      (1)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 ①组织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并指定对重大危险源负有安全包保责任的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
      • ②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 ③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
      • ④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 ⑤督促、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
      • ⑥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⑦组织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有关数据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2)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 ①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完善控制措施,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②组织定期对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有效、可靠运行;
      • ③对于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限值标准的重大危险源,组织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直至风险满足可容许风险标准要求;
      • ④组织审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资质、安全管理等情况,审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变更管理;
      • ⑤每季度至少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针对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和节假日前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定管控措施和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
      • ⑥组织演练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重大危险源的操作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 ①负责督促检查各岗位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②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作业安全管控措施;
      • ③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 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

      (二)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

      (1)设立公示牌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位置设立公示牌,写明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姓名、对应的安全包保职责及联系方式,接受员工监督。

        (2)责任人登记报备

        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联系方式应当录入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后5日内在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

          (3)安全承诺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 (应急〔2018〕74号)有关要求,向社会承诺公告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在安全承诺公告牌企业承诺内容中增加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的相关内容。

            (4)履职情况评估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履职记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包保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绩效管理。

            (5)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保证重大危险源预警信息能够及时推送给对应的安全包保责任人。

            (6)运用信息化工具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工具,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7)监督检查

              1.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的在线巡查抽查,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
              2.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照相关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进行监测监控的,未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的,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核销等工作,并及时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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