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管理

《工伤保险条例》

一、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工伤保险基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二)工伤保险费

(1)费率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2)缴费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3)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对于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4)使用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5)工伤保险储备金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二、工伤认定

(一)工伤认定条件

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①项、第②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③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注】职工符合前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故意犯罪的;
②醉酒或者吸毒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

(1)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及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

  •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
  •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注意】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书面合同签订与工作时间长短都不影响工伤认定。

(3)工伤事故的调查核实

  1.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3.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工伤认定结果

  1.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劳动能力鉴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工作能力)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生活能力)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1.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3.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4.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5.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6.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7.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8.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 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3. 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四、工伤保险待遇

(一)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等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生活护理费标准50%40%30%
计算基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级要素】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条件要素,分为三个等级:
1.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的。
2.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有三项需要护理的。
3.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有任意一项需要护理的。

(二)工伤待遇

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备注
1~4级基金一次性基金按月//单位和个人/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退休后,停津贴,享受养老待遇*。
5、6级单位按月基金一次性单位一次洗单位单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
适当安排工作,难安排的按月发津贴。
7~10级/基金一次性单位一次洗//合同期满或职工解除合同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的倍数)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百分比)
一级27个月90%
二级25个月85%
三级23个月80%
四级21个月75%
五级18个月70%
六级16个月60%
七级13个月/
八级11个月/
九级9个月/
十级7个月/

(三)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四)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 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 ③拒绝治疗的。

五、工伤保险责任

  1.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4.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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