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是:

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

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

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

(一)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应急管理部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组成部门,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对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核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即行业监管或专业管理。

应急管理部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这些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除此之外,综合监督管理还体现在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等。

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初步形成了一个网格式的监管体系。

(二)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

针对某些危险性较高的特殊领域,国家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门建立了国家监察机制。

如矿山,国家专门建立了垂直管理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国家设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产矿地区另设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省级局下设若干监察处,监察机构的人、财、物全部由中央负责,避免实行监察过程中受地方政府的干扰。

矿山安全的监管比较特殊,实行的是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还有其他情况,如交通部门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一方面由交通部海事局设立垂直监管机构,如长江等重要水域都设立海事局,直接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领导;另一方面有些水上监管机构,行政上归地方政府领导,业务上归海事局指导,垂直与分级相结合。  

特种设备的监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职责:安全检查、行政审批、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接受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等。

(三)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

政府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

其他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会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监督。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负有领导责任。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

(1)权威性

国家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威性首先源于法律的授权。法律是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的是国家意志。

(2)强制性

国家的法律都必然要求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依法行使的监督管理权,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

(3)普遍约束性

在中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凡有关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职责。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
  2.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 坚持行为监管与技术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5. 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6. 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与内容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程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多种形式。

(1)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的一般程序

  1. 监督检查前的准备。
  2. 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3. 作业现场检查。
  4. 提出意见或建议。
  5. 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或《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告知书》等。

(2)颁发管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许可的一般程序

  1. 申请: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申请。
  2. 受理
    • ①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 ②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规定时间内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 征求意见
  4. 审查和调查
  5. 作出决定
    •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6. 送达
    • 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不予颁发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行政处罚的程序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 警告。
  2. 罚款。
  3.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设备。
  5.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6. 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撤销执业资格。
  7. 关闭。
  8. 拘留。
  9. 其他行政处罚。

【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注】对矿山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统一制作的矿山安全监察员证。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大体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面身份。

(1)事前监督管理

事前监督管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审查或考核和颁发,以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审查。

(2)事中监督管理

事中监督管理主要是日常的监督检查、安全大检查、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等。事中监督管理重点在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两种:

  1. 行为监察(人、管)
    • 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等工作。 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提高用人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措施,对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严肃纠正和处理。
  2. 技术监察(物)
    • 是对物质条件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对用人单位现有防护措施与设施完好率、使用率的监察;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配备与使用的监察;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危害性较严重的作业场所和特殊工种作业的监察等。其特点是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技术监察多从设备的本质安全入手。

(3)事后监督管理

事后监督管理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以及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提出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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