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
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负责的部门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地方是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各地市设安全监察科,工业发达的县或县级市设安全股。各地建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目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主要建立两项制度:
- 特种设备市场准入制度。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全过程一体化的监督管理制度。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方式
行政许可制度 | 市场准入制度 | 对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维护保养、改造的单位实施资格许可,并对部分产品出厂实施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
设备准用制度 | 对在用的特种设备通过实施定期检验,注册登记,施行准用制度 | |
监督检查制度 | 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预防事故的发生,其实现手段: 1)通过检验发现特种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中的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质量问题; 2)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用行政执法的手段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法规意识; 4)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5)加强日常工作的监察。 | |
事故应对和调查处理 |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做好事前预防工作的同时,要将危机处理机制的建立作为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 2)危机处理机制应包括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和物资保证、技术支撑、人员的救援、后勤保障、建立与舆论界可控的互动关系等。 |
事故调查级别:
一般事故 | 较大事故 | 重大事故 | 特别重大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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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 |